2011年8月4日7时30分,李某驾驶自己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,行至某路口时,与推自行车过马路的郑某发生碰撞,造成了郑某受伤、两车顺坏的交通事故。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郑某不承担责任。当日,郑某即被送到医院治疗。治愈出院后,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,郑某将李某和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42415.50元等共计118883.40元。
李某收到判决书后,及时找到了我,委托了我办理此案。
2012年8月4日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经过我的有力辩论,法庭充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,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,案件受理费由郑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,驳回了对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李某拿到判决书后,对法院不判自己承担一分钱的赔偿感到十分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