顾某于2012年5月下旬,在未经黄某的同意的情况下,将黄某栽种在地里的271棵桐子树砍掉,给黄某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600元人民币。黄某找到顾某索要赔偿,顾某拒绝赔偿,黄某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要求赔偿上诉损失。
顾某找到我后,我向他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,接受了他的委托。
开庭过程中我抓住对方没有弄清本案的重点和关键点,主张黄某的证据不足并向法官讲明了具体理由,要求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开庭后,黄某听取了法官的开导和解释,无奈接受了顾某1600元人民币的赔偿,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方案。当人事也觉得案子得到了圆满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