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7月至 2008年4月期间,张某、覃某二人通过银行汇款、交付现金等方式分多次借给了黄某70000元人民币,之后多次要求黄某偿还该笔借款,黄某总是拖延拒绝偿还。在黄某向张某、覃某借款之间,黄某就已经和王某登记了结婚,所以,张某、覃某也多次向王某要求还款过,但王某也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。
张某、覃某找到了我帮助办理此案,经了解,其中有30000元人民币没有打借条,只有一些打款回单。我觉得主要证据不足,只有在开庭时灵活应对。
开庭当天,黄某没有出庭,只有他的妻子王某和代理人出庭。即将开庭时,王某找到张某、覃某协商私了,要求给她点时间,借款一定还上。
我及时跟张某、覃某做了沟通,让其明白缺乏主要证据,一旦开庭,倒时王某否认,或者说这些全部借款都不知情(因为这些借条上都没有王某的签字),那么我们就可能要承担更大的风险,张某、覃某明白了法律的规定,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,给了她较长的时间,调解解决了此案。
该案给我的最大感受是,一个代理律师,必须要精通法律的规定,娴熟运用法律,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。